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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低价,低价竞争策略有何优缺点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30 12:59:20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低价竞争策略有何优缺点

低价竞争策略一般是有实力的公司对付实力弱的,因为低价竞争可以让对手无招架之力,但是因为是低价竞争,也会降低自己利润,有的甚至亏损,所以低价策略有利也有弊。

低价竞争策略有何优缺点

2,如何应对同行的低价竞争

首先认真分析你的产品在你的销售区域的销售优势有多大,你的产品的竞争力,知名度、还有美誉度,低价竞争,在商战中很普遍,跟风降价会损失很大,而且会给消费者带来低价、质量差、过期等产品因素。1、开发具有竞品没有的的功能或新的概念。2、提高产品及公司的诚信度和忠诚度。3、开发产品新的附加值,如售后服务。4、降低渠道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5、密切观察竞品的销售情况,适时做出决策。

如何应对同行的低价竞争

3,为什么中国允许低价竞争

与“市场竞争”对应的是“垄断”。在垄断情况下,商家依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在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他们提倡市场竞争,在商家相互竞争后,消费者必然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实惠的商品。而竞争的实质首先就是价格竞争,因此,不能不允许低价竞争,但若以质次低价来进行不合理竞争,当然也要受到监管者和消费者的惩罚甚至淘汰出局。
低价竞争不一定违法,不正当竞争才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为什么中国允许低价竞争

4,如何面对低价竞争

低价竞争是一把地地道道的双刃剑,低价是促销、宣传、吸引购买的有力手段,但低价又 策略一:针尖对麦芒。方法如下: 1、你低我更低,痛击对手;但必须限量限时进行有效控制; 2、低价跟进,限时和限量选择其一进行控制; 3、低价跟进,或更低价出击,不限时也不限量,但与高端盈利产品捆绑出货; 策略二:田忌赛马。方法如下: 1、错开产品档次出击:一般对手会选择低端产品做低价策略,则考虑避开直接的对接, 从其它高端盈利产品进行大幅度的降价来刺激消费者;诉求核心点是降幅(绝对值或%); 2、错开竞争时间段出击:对手出手时,我方最大程度限量跟进,在对手未开展的时间段 进行低价促销; 3、错开竞争区域或售点出击:专打对方的空白促销点; 策略三:坐山观虎斗。方法如下: 1、避开价格战,专打价值战:突出性价比,淡化价格竞争;2、退避三舍,树立高端形象,舍量保利;

5,竞争性报价和非竞争性报价的区别是什么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下面是它们五大方面的区别:一、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应当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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