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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其与专门法的关系如何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9-20 05:24:54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其与专门法的关系如何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运用市场之外的公权力来提升产品质量。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前者属于特殊侵权法;后者属于市场规制法德范畴。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其与专门法的关系如何

2,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是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制定,2000年7月作了修改。
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针对于产品质量作出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就叫做产品质量法

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就是说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后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即使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但是也没有诉讼请求权。 但是在第九年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两年内是又诉讼请求权的。 该条第二款还有“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的规定,即如果该产品的保质期是十一年,那么即使在第十一年造成了损害,消费者仍然有诉讼请求权。

产品质量法

4,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产品质量法则义务有哪些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承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是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在产品设计方面,确保各种系数做到安全可靠;在产品制造方面,确保精度要求;在产品标识方面,保证清晰、完整。没有制订标准的,应以人们使用、消费该产品不会给人身、财产带来危害的要求作为判别依据。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存在的前提,其使用性能应达到在产品说明书中阐明的功效。当然,这要与产品标准一致。对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使产品性能有缺陷,但生产者已说明的,生产者可免除承担责任。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与生产者对自身产品作出的说明一致,与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一致,与实物样品一致。  (二)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目的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特别是使用同种商标的联营企业地产品质量存在差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生产者。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用户及消费者由于用途不同,对产品在某些方面的性能要求就不同。法律规定生产者标明产品的各项指标,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合理使用。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  (四)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一)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在进货后在向用户、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而销售时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者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用户和消费者来说,销售者这一义务是最直接的。对此,《产品质量法》规定:  1.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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