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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商公司规章制度,小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20 22:59:09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小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小公司管理制度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5、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小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2,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

1.电子商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网站是一种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企业司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服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耳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法规简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二十七条 (2)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第三,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3)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2.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 (1)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接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2)亮证经营或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违反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额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3)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合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城名:万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未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

3,做微商有哪些规章制度

1、微商卖东西没有什么具体的规章制度的,微商不像淘宝或京东的网购,有一套相对客观的评价机制,供后来的买家参考。在微商的朋友圈里,取代评价机制的,是朋友间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微商卖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是信任以及朋友的“面子”。依靠人际关系而不依靠信用制度进行的生意,其实是有违现代商业精神的。2、微商分类:第一类是B2C,像微信小店、微购物、京东微店,这是微信官方自己提供的工具。第二类是C2C,主要是个人开店,B2C是企业开店。3、微商的定义,微商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是一种社会化的电商,简而言之是移动社交电商。
1、微商卖东西没有什么具体的规章制度的,微商不像淘宝或京东的网购,有一套相对客观的评价机制,供后来的买家参考。在微商的朋友圈里,取代评价机制的,是朋友间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微商卖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是信任以及朋友的“面子”。依靠人际关系而不依靠信用制度进行的生意,其实是有违现代商业精神的。2、微商分类:第一类是b2c,像微信小店、微购物、京东微店,这是微信官方自己提供的工具。第二类是c2c,主要是个人开店,b2c是企业开店,像拍拍微店也在做自己的平台,主要是第三方,比如说口袋微店等,他们也拿到了第一轮融资。3、微商的定义,微商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是一种社会化的电商,简而言之是移动社交电商。

做微商有哪些规章制度

4,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开始崛起,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因此,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也有了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电子商务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第二十七条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二)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三)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第三十条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一)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   (二)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   第三十二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一)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二)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   (三)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第三十三条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第三十四条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第五章差错处理   第三十八条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条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第四十二条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十三条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十五条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   第四十六条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但是,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不过,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社会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在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施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对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的途径   1、银行贷款:银行传统信用贷款要求的资质条件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相矛盾,多数网商难以符合。对于银行的抵押、质押、担保、联保等融资模式,轻资产的网商也同样难以满足。此外,网商的借贷频率高、资金周转快,而银行贷款多是单笔授信、单笔使用,不可循环,并且审批时间长,下款速度慢。整体来说,银行传统信贷模式已不能适应网商经营的需要。同时,银行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小企业仅占20%左右,微型企业更加困难。   2、小贷公司:一方面,国内3000多家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庆等少部分地区外,大多数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仍为50%,制约了小贷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应的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贷公司考虑到自身的业务风险,对贷款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贷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区为例,一般如汽车抵押、红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贷款,月费率在1。5%以上,纯信用贷款月息超过2%,并且对客户要求高,条件严,获贷客户少之又少,部分贷款利息已达到高利贷的下限。小贷公司的贷款,多数还是需要依靠抵押、担保的,对网商而言,作为临时周转资金尚可,长期使用难以负担。且多数网商,无实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担保人。   3、民间借贷:除去亲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间借贷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间人担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间,短期借款甚至高达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现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贷还高。以如此高额成本的资金运营,几乎没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间。如非确实必要,网商还是不借为宜。   4、网贷平台:这两年,兴起的P2P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为不少人和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作为贷款人的网商,需要注意三点,其一,P2P行业鱼龙混杂,混乱是事实,选择优质的P2P平台,不仅能够快速的获得贷款,也有利于信用等级的积累,借款额度的提升。其二,发标利息,需要经过严格测算,目前多数P2P平台上动辄年化20%、30%的利息,并不是大多数网商能够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时还贷。在网贷平台上,投资人和贷款人之间并不认识,投资人难以判断贷款人的资信,投资人放贷给贷款人,除了考虑此项贷款业务是否经过平台担保本金外,也会关注贷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越高,即使利息相对较低,也能够获得足够的投资人投标。

5,电子商务公司岗位制度

、作息制度:做业务的最怕没有固定的时间,久而久之会使得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变得懒散,所以坚持按时上班;做业务加班是自然的事情,因为有单子,接了提成是自己的,所以建议月全勤而且无迟到早退的发放50元每月的全勤奖励。关于迟到早退和事假病假的制度,迟到早退一定要处罚。事假病假一定要写书面申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人。书面请假条的好差在于,有些因为麻烦,就不请假了。而且也便于财务做工资的时候有依据。2、关于上班时间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比如网上的游戏等,发现必要重罚,如一次50元,因为管理者事情很忙不可能一天到晚看着他们,而完全靠自觉是不可能的,所以要配合处罚。关于上班时间充分利用的原理,一方面布置合乎一天的工作量,(阿里巴巴电话销售部是一天必须有60个有效电话,几乎每天要忙到晚上十到十一点)。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日常工作的备份和定期检查。(建议老板有台电脑的硬盘来存储这些信息,每路电话安装录音设备。这样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网上聊天方面都可以做到有据可查。这样不但有威慑作用,也可以供管理者闲时查看,同样还可以给业务员自己反思自己有助于提高。3、整理共享文档。做到公司在产品的效果图片处理和报价上能够做到统一。而且可以集合大家的素材和智慧。发挥团队作用。4、工资政策中应该含有一定意义的奖励在里面:企业包食宿,每月定期发放工资,试用期底薪:1200(本科、英语六级)加100,经理加300;转正底薪从基础底薪,销售额满1万加100,最高1800元。一般中小企业认为底薪简洁明了就好,不要这么负责。但在管理上丰富的底薪政策,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还便于后期的管理。5、提成是业务员的能力差异收入部分。每月按照到账金额结算。一般是销售额的?%;其中奖金50%当月发放,剩余部分到年底发放。这里不建议按照毛利提取提成,这样业务员会看到企业赚的比个人多等等,但如果考虑到每个业务员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完全等比于销售额,可以在年底奖金部分给与平衡。6、试用期考核:转正一定要有个考核,哪怕只是形式,也要尽量做到,这样人员的心态上会有所改变,具体考核内容分:产品的特征描述、产品的价格说明、产品的工艺说明(甚至动手能力)、电子函电的十种准备(包括产品的图文配备)、公司的内部人事关系说明(遇到某事找某人,以及他额常规作息和电话)、外部联系(快递公司,包装印刷的联系,辅料的联系等)、业绩的考核(可以是询盘、可以是小样、可以是试单、可以是订单)。7、转正后,企业有条件尽量给员工缴纳保险,这样可以加强员工的稳定性。或者规定转正后给配电话、电脑、平台等。8、对于转正后成熟业务员应该有个销售量的考核,可以分淡季和旺季分开设置额度。如果员工连续两月销售额达不到最低指标,公司可以给予辞退。这样来加大员工的危机感。同时也可以吓跑那些没有业务能力只是来滥竽充数的人。但企业如果要保障业务团队的人员和客户稳定,就要做到定期找人,并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6,关于电子商务公司部门的规章制度

电话呼叫中心规章制度 一、话务中心接线员都必须接受部门经理的管理、调配,随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任务。如有争议,当时必须执行,事后可向上一级主管书面反映问题。 二、话务中心接线员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串休按每周的排期表进行,临时有事请假或调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提前告诉前台,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三、值日生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认真清理规定区域。出现死角或一个垃圾桶未倒换者,一次罚款5元,并责成重做。任何人不得以串休或不知道来拖欠值日,否则一次罚款10元。 四、话务中心每天实行晨会制度,在九点十分或九点二十分进行,时长为10分钟。六、为体现劳逸结合,保持最佳工作状态,遇忙或高峰时,必须以工作为重,牺牲部分休息,不准讨价还价. 五、话务中心接线员在工作中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和情绪,以饱满的情绪面对顾客,及时下单,按多疗程下大单,以利顾客的系统康复。 六、话务中心为封闭工作环境,杜绝接待无关人员,接线员之间探讨业务,要尽量轻声细语.一旦电话进线或别人打通CALLBACK,所有与订货、咨询无关的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以保证一个干净的通话背景。 七、所有电话一般是铃响两声后接起,并以“您好;感谢您的信任;请稍等一下;稍后我给您回过去;谢谢您咨询;对不起,久等了;祝您早日康复;以后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随时欢迎您来电;再见”等礼貌用语贯穿始终,最后要等对方挂掉电话后轻轻挂掉电话,杜绝不文明语言;绝对禁止与顾客争吵,禁止对顾客恶语相向。杜绝摔打电话,粗暴挂线;杜绝在话务中心接线室内,特别是其他线还在进行时去议论顾客,发出发泄心情的声音,否则一次扣罚20元。 八、除午餐外,工作时间杜绝吃零食,禁止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书报,杜绝化妆等私人动作,杜绝拖沓的私人电话(尽量控制在3分钟之内)。个人通讯工具不准进场,可振动或关机,中午吃饭时可翻看回复。 九、话务中心接线员工作记录尽量详细,以利自己打潜在和售后回访部的跟踪。最低标准也得标出性别、产品类型,否则一条罚款5元。公司安排的媒体统计要及时记录,统计上报。 十、话务中心接线员下订单时一定要落实到市,区(县),镇(村)街道,小区,楼号,单元,楼层,门牌号(一般要问蓝牌子),人名一定要核对准确,电话号码尽量留座机或移动两部,电话要够位数,然后再补充明显建筑物或公交车站点,以利即时送货。发生以上任何一条不详耽误送货进度时,一次罚款5元。 十一、网城形成订单出现高峰,所有人员必须统一接听CALLBACK,不许在不了解的订单的情况下回复客户,不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许私自封线。违犯以上一项者一次罚款10元。 十二、如发生重单现象,以订单时间为准,归先录入者所有。严禁恶意抢单,如顾客提出找指定接线员而没有帮助转达而私自签单者,一经发现,罚款30元,出现三次以上情况者,给予劝退。 十三、退单必须由本人处理,如有恶意漏报,罚款10元;顾客已订购后再次追加订单者,归原成单人所有,进线计入原成单人。如订单已发出并接收后,顾客又打来电话订购而没指定特别接单人,则归当时接线人员。 十四、话务中心话务员必须在每天下班前(休息日除外)上交当天的统计数据和工作笔记,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笔记可涉及当天工作心情、产品知识、业务技巧、病理咨询、疑难售后等的个人问题,也可以涉及工作经验和对公司运作的意见、建议,该笔记内容与考核无关,但所提的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将获得50-200元的单次奖励。漏交一次笔记者罚款5元。漏交一次统计数据者罚款10元,统计数据不认真或出错一次者罚款10元。 十五、话务中心在每天的上午11:30,下午4:30用内线电话向市场部内勤报告即时产品进线数量及成单情况。 十六、话务中心必须在每天早上8:10之前将话务中心三天前的全天接话记录底单交由售后回访部。 十七、话务中心接线员接线过程中遇到总部找人、咨询、招商、卖场要货、产品批发等有用信息时要详细记录下来,及时转给市场部或相关人员;遇广告公司、电视台、报社等垃圾信息者及时告知仅仅是接线生,特别忙,求得谅解后并挂断;遇到投诉、退货等反应激烈的售后问题后,先稳定情绪再转给售后回访部;遇极特殊难题及媒体采访等情况一定不要随便说话,及时记录转给经理,并交由总经理处理。 十八、话务中心对物流中心或售后回访部退回来的订单应及时联系,确认重新成单后当天交与物流中心,仍然计算话务中心接线员的单子;确认不能成单的当天将资料签字后交与售后回访部,售后回访部在做工作再成单后归售后回访部回访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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