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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十四条,销售方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5-31 14:25:55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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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方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侵害了“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销售方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2,2021新消法对预付卡规定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单张虚拟卡限额为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在时限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办理预付卡前务必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多做比较;务必要了解清楚所办卡的使用说明、退换卡方式、优惠条件、附加条款、违约责任等;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方式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消费者要理性充值,充值金额不宜过多,缩短消费周期,确保安全消费。扩展资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十四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和标识。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很高兴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可以的话麻烦给一个赞哦,谢谢~

2021新消法对预付卡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余地,要么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拒绝签订,但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4,简述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主要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是否包括单位

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个人的生活消费.这种消费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从消费性质上看,它是指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消费; 2.从消费的主体看,仅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包含单位。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客体是商品和服务。2.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首先,身份上消费者是自然人,不是组织或法人。因为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都是由人来使用和接受的,作为虚拟的组织无法消费,遇到侵权时,即使购买者是组织,受到侵权的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同时这里所说的自然人,不仅指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次,目的上消费者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只有为了生活需要之目的,而为消费行为才能作为消费者,否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但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如知假买假,司法界一般不支持。再次,行为上消费者有购买、使用、接受的具体行为。或者说消费者需有消费行为,其也不一定只是购买者,还有使用者或接受者。3. 经营者是指为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组织或法人。首先,身份上经营者包括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只要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就会成为经营主体。同时经营者一般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虽处于不同消费环节,但都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其次,目的上经营者是为了营利,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而获取经营利润,如果经营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则不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其他法律调整如:《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再次,行为上经营者实施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如果经营者没有实施此些行为,消费关系就未发生,也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货架上的商品发生爆炸,给选购者造成伤害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要通过民法或刑法去解决。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修改”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修改”解读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双倍赔偿”将变成×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以内的赔偿金。   “修改”解读 “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6,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 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的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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