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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多少倍违法,买东西被抬高16倍的价格算不算违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7-09 14:13:14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买东西被抬高16倍的价格算不算违法

对一般商品来说,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他要价多少你还价多少是自由的,你认为不合适就不买他的就行,除非他强迫卖给你,否则就是十倍也不违法。 近期猪肉价格上涨了几倍,也没有哪个吃肉人质疑卖猪养猪的违法,因为不吃总可以吧。 你这个事只能怪你缺乏生活经验,没有货比三家,吃亏上当就交学费了吧!
我的回答未必准确,但我愿意和大家分享我的想法,仅供参考。我认为,市场行为,不构成抬高物价,不违法。
没看懂什么意思?

买东西被抬高16倍的价格算不算违法

2,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超过正常物价十倍属于违法。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3,对于个人贩卖物品来说高于市场价几倍算是违法的比如小区内的居

市场监督局管理有条例,一般没有人举报违规行为,所以他们也不怎么管。
有卖的有买的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怎么能说是违法的 除非有人举报你
小区停车位租金这种关系大众利益的价格,物价局是管的,一般有一个最高限价。
看不懂
你好!物以稀为贵是不变的市场定律。有需求就有市场,地理(利)位置的优越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垄断,但由于产能低只能满足需求量过大的一小部分。(哄抬物价随为可耻,但民不举官不究),衡量其使用价值可以选择有或不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疑问,请追问。

对于个人贩卖物品来说高于市场价几倍算是违法的比如小区内的居

4,超出市场价多少倍属于违法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价格受哪些因素影响?1、产品采购成本不管做什么都是存在成本的,没有一上来就赚到钱的,所以要考虑的第一点就是采购成本。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研发制造经费、运输成本、工厂本身所得利润等方面,有创新思想的卖家可能会在此基础上做稍微变动,成本也会再增加一点。2、产品质量卖家有的是自己有工厂,产品品质方面不用担心,没有工厂的卖家需要在市场上采购,采购商品品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商品定价,进货成本高的卖家再稍加利润,整个商品包装下来定价不会低。3、期望利润卖家的预期利润也是影响定价的一大因素。卖家将商品售卖出去需要投入前期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根据对产品本身会取得的市场反应去考虑是否对成本加大利润,判断有没有必要投入过多成本,想要取得的利润又是多少都会反映在定价上。4、市场供求比竞争对手市场所需对产品价格也有很明显的落差比。当一个新品出现大受欢迎而库存又不充裕的情况出现,商品供小于求,物以稀为贵价格会随之上涨。也可以成为饥饿营销;当卖家准备了大量存货,买家购买的时候选择多样化,为了增大产品竞争力,价格下调也是不可避免的。5、竞争对手竞争对手是免费的最佳的老师,在一个相对来说较大的购物平台上,一个产品肯定不止一个卖家,与竞争对手价格相差太大不是明智的选择,竞争对手的定价是卖家定价,调整的参考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卖东西以10倍价钱出售算不算违法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没问题,不违法。如果是使用欺诈手段,比如夸大产品效果,这种销售行为就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信用的原则。购买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交易行为。现在有些人,使用虚假宣传手段,专门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产品,产品也是合法的,就是价格畸高,这种行为我认为都是违反合同法的!
不算,只要你卖得出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没问题,不违法,比如楼下说的手机贴膜。如果是使用欺诈手段,比如夸大产品效果,这种销售行为就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信用的原则。购买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交易行为。现在有些人,使用虚假宣传手段,专门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产品,产品也是合法的,就是价格畸高,这种行为我认为都是违反合同法的!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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