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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价格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作用由谁来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28 18:58:46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最高限价的作用由谁来做

作用:只有不设标底的招标,标底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或其他计算方式作为标底,才设最高限价,防止不法投机商围标(操纵多家投标人)抬高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一般有招标人组织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公司、设计单位编制,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编制由招标人审定。

最高限价的作用由谁来做

2,用经济学原理解释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又称“保护价”,是指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界限,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政府制定最低价格(又称最低限价)阻止价格下降到某一水平,可能出于以下原因:(1)保护生产者的收入。如果某行业的供给波动性较大,或者行业的需求缺乏弹性,那么供给的变动很可能造成价格严重波动,从而影响生产者的收入。最低价格政策会阻止低价格造成的生产者收入下降。例如,许多国家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2)避免产品的短缺。对于某些特殊的商品,如粮食,为了避免出现短缺,往往需要储存一定的数量。借助于最低限价,政府可以存储这些商品,以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短缺。(3)保护、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例如政府在实施农产品最低价限价政策时,通过收购市场上过剩的农产品,以达到扶植农业发展的目的。此外,对于工资制定最低价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从而保护该行业的收入。制定最低价格的问题之一是有过剩产品。如果某一企业因为过高的价格而出现产品过剩,它就会试图逃避价格控制,降低价格。在很多情况下,最低价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商议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较高的利润。这时,个别企业会试图破坏协定,挤垮竞争对手。最低价格政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高价格会引起效率低下。在高价格使得企业的利润得到维持时,它们可能不会去寻找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从而阻碍技术进步。支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很有限,农民从粮价上调中得到的绝大多数好处被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瓜分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产生误导,扭曲价格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农民会扩大生产,导致粮食生产更为严重的过剩,关联商品(猪肉、鸡蛋、食用油)也价格上涨,最后支持价格使政府财政压力加大。

用经济学原理解释最低限价

3,最高限价和标底的区别是什么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183号)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1.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关系招标控制价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对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进行界定后所设置的专业术语,它使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设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以及招标控制价招标的利弊分析如下:(1)设标底招标。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容易诱发违法违规行为。2)编制的标底价是预期价格,因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不利于引导投标人理性竞争。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有可能成为地方或行业保护的手段。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标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2)无标底招标。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牺牲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成本,或产生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基准。
1、最高限价是实行清单计价后的拦标价,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就视为脱标;2、标底是定额计价时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标底价;3、招标控制价就是最高限价,意思是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是无效投标。4、以前的招标都是用标底的,一般是谁最接近标底中标不管是高还是低。现在基本都不用标底的了,都是采用清单报价法都是用招标控制价。希望可以帮到您,还望采纳!
1、最高限价是实行清单计价后的拦标价,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就视为脱标;2、标底是定额计价时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标底价;3、招标控制价就是最高限价,意思是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是无效投标。4、以前的招标都是用标底的,一般是谁最接近标底中标不管是高还是低。现在基本都不用标底的了,都是采用清单报价法都是用招标控制价。
最高限价是实行清单计价后的拦标价,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就视为脱标;而标底是定额计价时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标底价。

最高限价和标底的区别是什么

4,招标工程控制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什么区别

最高限价指政府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如规定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80元. 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这是因为,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如果某种医疗服务本来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最高限价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限制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上涨。 2.限制边远地区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 3.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4.浮动价的上限。 最低限价是国家用行政手段规定的价格下限。适用范围: (1) 某些农产品价格放开后,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对农业生产起破坏作用,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的最低收购价格,亦称最低保护价格。在最低限价以上,企业有权自行定价。属指导价格的一种形式。如企业只能执行,无权在最低限价以上确定的,属国家定价的一种形式。 (2)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允许出口的下限价格,是防止出口单位降价竞销,影响国家外汇收入的一种措施。 拓展资料: 政府制定最低价格(又称最低限价)阻止价格下降到某一水平,可能出于以下原因: (1)保护生产者的收入。如果某行业的供给波动性较大,或者行业的需求缺乏弹性,那么供给的变动很可能造成价格严重波动,从而影响生产者的收入。最低价格政策会阻止低价格造成的生产者收入下降。例如,许多国家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 (2)避免产品的短缺。对于某些特殊的商品,如粮食,为了避免出现短缺,往往需要储存一定的数量。借助于最低限价,政府可以存储这些商品,以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短缺。 (3)保护、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例如政府在实施农产品最低价限价政策时,通过收购市场上过剩的农产品,以达到扶植农业发展的目的。此外,对于工资制定最低价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从而保护该行业的收入。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最低限价
招标控制价指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造价(不让利),由于招标会产生让利,所以说,投标价都应低于招标控制价,高于控制价的会废标。招标控制价也可以理解为最高限价。最低限价除招标文件具体规定外,一般是不设定最低限价的,设置最低限价是为了避免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为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控制价的意思就是限价, 控制价一般都是指上限值,也就是说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超过的要被废掉。很少有设置下限值的,一般要求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项目成本价。因为一般招标的评标办法都是 最低价或者合理低价法的方式,所以低价比较有利。
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最高限价:理论上就是招标控制价,也有将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 最低限价: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成本控制线,低于此价视为投标人低于企业成本恶意竞争,作废标处理。

5,最高限价该如何设置才合理

近期,某县连续三家卫生院防保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接连失败,导致招标失败的原因都是招标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缺乏竞争性,形成流标,只有重新组织招标。针对接连招标失败,该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这三起招标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这三起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了节约成本,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都设置了最高限价,其最高限价设置值都比较低,公布后,有的投标人感觉最高限价太低,中标后难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最终就选择放弃投标,从而形成投标人不足,引发招标失败。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进一步调查发现: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有的是按照上年度同类项目招标的中标价再下浮几个点设置的,有的是根据个别建筑企业提供成本价下浮几个点设置的,有的就是在预算价基础上下浮几个点设置的。这三家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既没有找有资质的机构测算把关,也没有对现行市场情况进行调研,设置最高限价过于随便。 由于最高限价设置的随便性,无论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还是在政府采购中,导致招标采购活动失败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为此,各级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引起重视,研究和制定最高限价设置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人设置最高限价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究竟如何设置好最高限价,使其既能达到遏制恶意抬高投标价格,维护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又能保证招投标顺利完成。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管理。确定最高限价要有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最高限价的设置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好由招标人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任的专业机构(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等),通过科学、法定的运算程序,综合各种因素测算出来。设定最高限价应科学、合理、贴近市场实际,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利润空间,积极引导投标人通过科学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从而达到合理低价中标,形成招标与投标双赢的结果。在设定最高限价时,招标人标底中的预留金(暂定费用)、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以及甲供(甲定)材料设备价格等不得改变。规费、税金等按照计费基数作相应调整,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要按照贴近市场价确定,管理费和利润应留的空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应按照较先进的施工方法并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同时还应考虑缩短定额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招标人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最高限价。要认真分析投标人低报价的组成因素,在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同时,也要坚决遏制投标人低价抢标的恶意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项目设置最高限价,采购人也应按照上边要求,加强市场调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对投标报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力争使设置的最高限价科学、合理。公布时间要适时。根据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因此,招标人只要设置了最高限价,首先因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次,必须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在原来公布招标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有必要应一一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从而防止,因利用设置最高限价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监管部门应履职。原则上,应把最高限价看是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因此,最高限价发布前,应该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监管部门在备案时,因认真审核设置最高限价的机构、依据,审定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必须维护设立“最高限价”的严肃性。招投标监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裁定、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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