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 > 问答 > 商品价格保护政策法规有哪些,有没有对出口产品价格保护性的法律法规

商品价格保护政策法规有哪些,有没有对出口产品价格保护性的法律法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6 16:38:54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有没有对出口产品价格保护性的法律法规

有的
进一步加强与日本公司的合作,努力成为其主要供应商,最好是唯一供应商.然后对其施压,要求利润的重新分配,即提高出口价格,贵公司还要在国内与同行加强合作,不要窝里斗,共同要求价格提高,若日本公司不答应,就威胁要中断资源供应,逼其就范.这招是澳大利亚铁矿石供应商对我国钢铁企业使的招数,结果以宝钢为首的中国钢铁企业失败,被迫接受提价.多用点阴谋诡计也可.不要做日本人的打工字

有没有对出口产品价格保护性的法律法规

2,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物价局管教育收费,学校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复。 还可以制订一些特别物品的价格,比如粮食的价格。其他的还有: 医疗服务收费、交通路桥收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电信收费、行政机关及单位收费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物价局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全市价格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2、对列入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级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作价方法;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属于县(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规定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5、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各种价格争议。 6、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 7、负责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对群众性义务检查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全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动态信息反馈;开展各种类型的价格培训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价格认证、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3,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找工商部门吧,记得带着发票或收据,愿意的话还可以写份书面材料。
1、激活是没有这个内容的,找工商部门协商可以退款;2、笔记本没有故障,无法要求退货。现在市场放开,商家只要不是超过国家规定的限价,可以自由定价做买卖;3、消费者购物要货比三家,合适的购买,吃一堑长一智吧!
和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如果你购买的笔记本,明显高于同类机的价格,经营者的行为就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之规定,涉嫌价格欺诈,你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如果经营者不退,你可以依法向工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投诉,要求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法律链接:《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和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TAG:商品价格保护政策法规有哪些

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