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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产品卖出去又买回来算,我是开商店的卖出去的东西再退回来吉利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27 11:51:40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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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开商店的卖出去的东西再退回来吉利吗

退回来,如果是质量问题可以退个人原因可以不给予退的
呵呵,不是的,那是給你記賬的,讓你知道誰買你東西了,多少錢買的

我是开商店的卖出去的东西再退回来吉利吗

2,一件商品从别人手中买回来 然后自己在以高价钱卖出去 算不算违法

不违法。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违法。国家允许自由买卖的商品,经营者低价买入,高价买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经营者都采取的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方式,不违法。相反,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是不正常的表现,有可能涉嫌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违不违法和价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看经营者有没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如果在网上倒卖珍稀保护动物、盗版光碟、毒品等物品就是违法的行为;除开上述物品之外,在网上倒卖东西赚差价是不违法的。主要需要看是什么物品,国家规定不能倒卖的物品当然属于违法的,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比如车票,亚运门票等黄牛,也是违法的,因此,没有法律说不可以倒卖,除非是违禁物。但若是法律违禁物规定外的产品且买方属于资源交易,物品无害范畴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件商品从别人手中买回来 然后自己在以高价钱卖出去 算不算违法

3,公司卖给客户的产品原价再买回来这样做法可以吗如果不可以

可以是可以可是税务查起来有对开票的嫌疑也会拉低税负金额不大算了金额大还是做退货的好
搜一下:公司卖给客户的产品,原价再买回来这样做法可以吗?如果不可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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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卖给客户的产品原价再买回来这样做法可以吗如果不可以

4,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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