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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带来的问题,价格歧视弊大于利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08 07:12:21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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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歧视弊大于利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由于同种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外,价格歧视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了生产者,生产者利润的增加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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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弊大于利

2,价格歧视对消费者或厂商的影响或后果是什么

价格歧视分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消费者剩余全部转化为垄断利润。 一级价格歧视也叫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其均衡条件是P=MC。 此时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完全等同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情况。一级价格歧视下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尽管此时垄断厂商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 二级价格歧视按购买量划分市场。 二级价格歧视只要求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实行二级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利润会增加,部分消费者剩余被垄断者占有。垄断者有可能达到 P=MC 的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的产量。 三级价格歧视按买者类别划分市场。 垄断厂商对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或对不同的消费群)收取不同的价格,这就是三级价格歧视。厂商应根据MR1=MR2=MC的原则来确定产量。因为就不同的市场而言,厂商应该使各个市场的边际收益相等,而且厂商应该使生产的边际成本MC等于各市场相等的边际收益。三级价格歧视要求在价格需求弹性较小的市场上制定较高的产品价格,而在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市场上制定较低的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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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对消费者或厂商的影响或后果是什么

3,价格歧视的面临困境

除了由于同种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外,价格歧视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了生产者,生产者利润的增加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除了最终产品或服务市场存在价格歧视外,中间产品市场往往也存在着价格歧视,这将直接导致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价格歧视所具有的明显的限制竞争性质,价格歧视为各国反垄断法或限制竞争法所禁止。中国的《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价格歧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但厂商真正由于价格歧视的原因而被诉诸法律的情况却很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由价格歧视的定义可知,如果生产者根据生产成本的不同而相应地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差别定价的形式不能称为价格歧视。如果生产者对生产成本不同的同种商品索取相同的价格,严格说来这时生产者也在实行价格歧视,这样一来就会对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宽泛。反之,如果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状态下交货的或存在质量差异的商品都看成是不同的经济商品,那么“纯粹”价格歧视的范围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又会使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狭窄。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异恰好反映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差异就可以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但是正如只有消费者才知道的自身偏好和需求一样,现实中也只有厂商知道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规制机构和被规制的厂商之间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这大大增加了规制机构界定价格歧视的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价格歧视现象,但真正被规制部门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并加以限制的却很少。二价格歧视的福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一级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多见,所以本文只做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与统一定价相比较,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进行福利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强迫垄断者制定统一价格的干预办法尽管可以降低垄断者的利润,但消费者并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尤其是当价格歧视的规制导致了部分市场的关闭,那么这样做就尤其危险。因此,在不实施价格歧视时相应产品就不可能被厂商供应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歧视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最终会增进社会福利。可见,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但由于其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规制部门在对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处于两难境地。三多维度的价格歧视除了数量上的价格歧视外,厂商还可以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实行价格歧视。如果说在数量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还相对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则要困难得多,这主要是由于数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度量,且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质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除了面临度量上的难题外,还存在着厂商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情况下,消费者既选择数量变量又选择质量变量,这时垄断者可同时在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上进行价格歧视。理论研究成果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使得规制部门不可能对数量维度以外的价格歧视进行规制。四 法律法规的欠缺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进驻中国,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子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尽管存在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而国际法中又缺乏限制跨国价格歧视行为的相关条款。因而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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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的面临困境

4,关于价格歧视的问题

价格歧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一级价格歧视,又称为完全价格歧视。在这种价格歧视的实行过程中,要求厂商能够完全知道消费者的意愿价格过折需求函数,拥有完全的信息,并能阻止消费者之间的套利行为。厂商对每一单位的商品收取不同的价格,而此价格就正好是该商品的需求价格。此时,厂商夺走了所有的消费者剩余,达到利润最大化。第二种是二级价格歧视。这是在消费者偏好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通过把商品的购买量划分为几个等级,并对各个等级设定不同的价格,即施行捆绑销售,通过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机制实行价格歧视。第三种是三级价格歧视。厂商可以得到一定的信息不过是不完全的。他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把市场分为几个子市场,并按照各子市场的边际收益等于子市场的边际收益,根据各个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设定不同的价格,对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市场上收取较低的价格,对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市场收取较高的价格。这是根据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设定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可以看作是市场垄断者定价的一个特例。  价格歧视的实施与所得到的信息是密切相关的。一级价格歧视要求有完全的信息,三级价格歧视次之,二级价格歧视要求的信息量最小。在现实生活中,一级价格歧视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厂商不可能得到完全的信息,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非常常见。  价格歧视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一,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这时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这样企业才可以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上,当企业提高价格是就不会失去所有的消费者。但是要注意的是,拥有市场力量并不是完全垄断,只要有垄断力量就可以,比如各个商场各有特色,它们就拥有垄断力量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  第二,需求曲线是显性的。这样厂商可以拥有完全的信息,知道消费者的意愿价格,设定符合消费者欲望的价格。这样厂商才可以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的不同意愿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以取得最大化的利润。一般来说,消费者的意愿价格高低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收入高的消费者意愿价格比较高,收入低的消费者意愿价格比较低。比如卖菜的会向衣着光鲜的人所要高价而对穿着比较简朴的人收取比较低的价格。  第三,厂商可以限制消费者之间的套利行为。就是厂商可以成功的分离开市场,使那些低价格买入的消费者没有机会再以高价卖给愿意支付高价的消费者。如果套利者存在的话,价格歧视策略就失效了。如果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所得到的价格是低价,以及还有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就不会出现套利者,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没有完全的信息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中间套利。关于如何防止套利,丹尼斯-卡尔顿在《现代产业组织》中提出了很多方法,有:服务、担保、掺杂、合约补救。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时价格歧视才能成立。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然而,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价格歧视则是很常见的。一般说来,价格歧视是指一家厂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产品索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它还可指一家厂商的各种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大于其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 价格歧视的存在需要一些条件: 1.厂商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产品的需求与其价格成反比。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团体必须能在某一成本下区分开,该成本不超过区分他们所能带来的收入。即厂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进行市场细分。 3.必须阻止不同购买集团之间贱买贵卖的转卖行为。 4.不同的购买集团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不同,并且为厂商所知。即厂商了解购买集团对产品的不同的需求程度。 参考资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fw123.net%2fscyx%2fmjxs%2f36297.html" target="_blank">http://www.fw123.net/scyx/mjxs/36297.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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