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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价格的法律规定,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1 09:00:24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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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物价局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全市价格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2、对列入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级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作价方法;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属于县(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规定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5、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各种价格争议。 6、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 7、负责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对群众性义务检查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全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动态信息反馈;开展各种类型的价格培训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价格认证、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物价局管教育收费,学校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复。 还可以制订一些特别物品的价格,比如粮食的价格。其他的还有: 医疗服务收费、交通路桥收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电信收费、行政机关及单位收费等。

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2,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国家对超出市场价格多少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种类不同,市场需求程度不一,具体超出多少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3,对于坐地起价法律有哪些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意:南朝.梁.陶弘景《周氏冥通记》卷二:“此君学道来已数百年,始今得任,子乃坐地获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七回:“幸得老西儿听了,知道写的不错,连忙取回借据,辞了出来,去划了一万银子给他。那人坐地分了四百元。” 克非《春潮急》四三:“ 徐锅巴胡一看他脸色,知道买卖不难做成。但又担心象昨天叫他煽动闹粮给文如仁施加压力一样,只打坐地冲锋,实际并不出马。”起价,抬高价格。坐地起价,就地还钱。一般应用于正在讨价还价的生意场合,意思你没有根据的就抬高价钱,那么我也可以随意的拉低价格。最终都是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对于坐地起价法律有哪些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5,商品只要明码标价标什么样的价格都可以

商品的价格是市场自主定价,只要没有欺诈或低价倾销,价格高于实际价值是可以的。
商品价格,除依照《物价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物价法》自主制定。
为了规范商品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制定《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如下: 一、商品核价手续办理 商品(新品)到货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进销存会计)输入商品信息,同时把商品相关信息交给出纳,由出纳输入标价签电脑再按各门店的要求数量打印商品标价签,(以12个标价签为一组)。各门店领回后按要求摆放。 二、公司商品标价签采取电脑打印为主,手写为辅的方式。 三、商品标价签的填写要求 ①品名:书写全称,主体要明确,不能用牌号、型号、编号代替品名。 ②编码:按公司统一给出的编码填写 ③产地:AAAA、、、、完整、具体、不宜简化。 BBBB、、、、国产商品应标明省(区)市(县)二级产地,直辖市、省会城市可单独标注,不允许单独使用省名。 CCCC、、、、进口商品要写明进口国名,不允许写“进口”。 DDDD、、、、不允许写“中外合资”、“合资”、“台资”等。 ④规格:AAAA、、、、有规格的要标明规格,无规格的要打“/”。 BBBB、、、、标签上标明的规格必须与实际规格相符。 CCCC、、、、规格上要使用法是计量单位,如g、kg等,不允许用“两、斤、公斤”等。 ⑤等级:有合格证的标合格品,有等级证明的要标明相应等级。 ⑥计价单位:所售商品与计价单位量词要符合,如瓶、袋、盒等。 ⑦零售价:指公司规定的零售价,要填写正确,有依据。 ⑧物价员:填写公司指定的物价员。
为了规范商品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制定《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如下: 一、商品核价手续办理 商品(新品)到货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进销存会计)输入商品信息,同时把商品相关信息交给出纳,由出纳输入标价签电脑再按各门店的要求数量打印商品标价签,(以12个标价签为一组)。各门店领回后按要求摆放。 二、公司商品标价签采取电脑打印为主,手写为辅的方式。 三、商品标价签的填写要求 ①品名:书写全称,主体要明确,不能用牌号、型号、编号代替品名。 ②编码:按公司统一给出的编码填写 ③产地:AAAA、、、、完整、具体、不宜简化。 BBBB、、、、国产商品应标明省(区)市(县)二级产地,直辖市、省会城市可单独标注,不允许单独使用省名。 CCCC、、、、进口商品要写明进口国名,不允许写“进口”。 DDDD、、、、不允许写“中外合资”、“合资”、“台资”等
不是,你标的价钱需要物价管理局的相关标准,物价局是会来查的
不行,现在的标价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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