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石油 > 知识 > 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2 11:17:45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商场毕竟是商场啊 你说一样的东西淘宝卖的便宜了 那商场是不是要起诉淘宝啊 那付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啊

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2,物价高于市场价违法吗

违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物价高于市场价违法吗

3,购商品房以后发现价格远远高于价格公示网的价格远超5怎么

你好!公示的价位一般都比时间的成交价要低,因为公示价是平均价。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公示网公布的价格是均价`比如一层的单价是10000`二层就是10100`三层就是10200`以次类推`你买的楼层较高的话那单价必然上涨的`总价相对就高了`一手商品房顶层的下面那层是最贵的`比如这个楼总共30层`那29层就是价格最高的`

购商品房以后发现价格远远高于价格公示网的价格远超5怎么

4,商品定价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一、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二、价格受哪些因素影响?1、产品采购成本不管做什么都是存在成本的,没有一上来就赚到钱的,所以要考虑的第一点就是采购成本。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研发制造经费、运输成本、工厂本身所得利润等方面,有创新思想的卖家可能会在此基础上做稍微变动,成本也会再增加一点。2、产品质量卖家有的是自己有工厂,产品品质方面不用担心,没有工厂的卖家需要在市场上采购,采购商品品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商品定价,进货成本高的卖家再稍加利润,整个商品包装下来定价不会低。3、期望利润卖家的预期利润也是影响定价的一大因素。卖家将商品售卖出去需要投入前期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根据对产品本身会取得的市场反应去考虑是否对成本加大利润,判断有没有必要投入过多成本,想要取得的利润又是多少都会反映在定价上。4、市场供求比竞争对手市场所需对产品价格也有很明显的落差比。当一个新品出现大受欢迎而库存又不充裕的情况出现,商品供小于求,物以稀为贵价格会随之上涨。也可以成为饥饿营销;当卖家准备了大量存货,买家购买的时候选择多样化,为了增大产品竞争力,价格下调也是不可避免的。5、竞争对手竞争对手是免费的最佳的老师,在一个相对来说较大的购物平台上,一个产品肯定不止一个卖家,与竞争对手价格相差太大不是明智的选择,竞争对手的定价是卖家定价,调整的参考依据。

5,运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例子分析说明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是怎样

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最关心的就是商品的价格。但是商品的价格总是捉摸不定,同样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价格,甚至在同一时间,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地方的价格也时常是不一样的。价值规律象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商品经济的变化和发展。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我们讲,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一定存在价值规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价值规律并不是商品经济唯一的规律,商品经济中有许多经济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价值规律是其基本规律。市场机制是市场内在的主体机制。市场运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来调节资源的配置,组织生产为经济服务 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其实质就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客观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现时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碰到经济问题中的例子,新上市的西瓜一斤要卖到几块钱,远高于它的价值,而等到西瓜大量上市后同样一斤却只卖几毛钱,又低于它的价值,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不相符,主要是由供求不平衡造成的。我们常讲:“物以稀为贵”,西瓜在刚上市的时候供应量比较少,相对来讲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为了买到西瓜,买西瓜的人就会互相竞争,这样卖西瓜的人就会抬高价格,使价格高于价值;相反,当西瓜大量上市以后,相对来讲就处于一种供大于求的状态,卖西瓜的人为了把西瓜卖出去,就会互相竞争,降低价格,从而使价格低于价值。可见,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影响价格,引起价格上下波动,使商品的价格常于价值不一致。而如名人字画,珍贵邮票等价格远高于它的价值,为什么它们的价格没有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因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要有一个条件,就是价格波动会影响供求,价格上涨会促使生产扩大,从而影响供求,使价格下降。而文物、名人字画、珍贵邮票等它们的数量往往是一定的,不会因为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即使价格上涨到惊人的地步。也就是说,价格上涨不会促使这些商品扩大生产,增加供应量,这样就不能反过来抑制它们价格的上涨,在这里能够抑制它们价格上涨的因素就是人们的购买力。 但这是商品交换存在的某种特殊现象,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某些特殊现象,就否定价值规律的存在,无论是研究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都必须以大量的普遍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 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一定会有价值规律在发挥作用,我们不能消灭和改变价值规律,但是我们可以认识价值规律并利用它为我们服务。我们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如果违背价值规律,就会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比如,现在国内市场上普通彩电可以讲是严重的供大于求,如果这时彩电生产商仍大势生产市场上常见的彩电,势必会造成严重亏损。这个时候彩电的生产商应该改进技术,开发新品,生产市场上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样才能立足市场。世界上任何事物的运动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商品经济自然也不会例外。决定商品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掌握了价值规律,就能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进退自如。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就是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比如,VCD刚上市,掀起一股购买浪潮,供不应求,价格很高,可大量厂家投产后,市场上供过于求,价格又暴跌。商品时而供不应求,时而供过于求,使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发生价格背离价值并且经常波动的现象,正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具体表现。它没有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正是实现等价交换的具体形式。

6,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颁布的目的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已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报价应该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定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而“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的零报价。由此,“堤外损失堤内补”,依靠导游垫付资金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来填补成本的利益补充机制,就成为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必然选项。在这种扭曲的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和做强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更多的消费。  二是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往往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往往会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  三是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导游不但“不支付工资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社保费用”,而且经常要求导游垫付应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费用,甚至一些旅游大巴司机也得不到旅行社应支付的费用,其结果导致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成为导游等从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了这呰从业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个人利益。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一、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正当、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在销售后期已经收回并产生盈利之后,旅行社采取团费报价降低对剩余的名额进行促销,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经营者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面降低团费等。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诱导、欺骗旅游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背、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二、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目前,社会上对这一条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为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梳理各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一)对“购物”和“当地特色项目”是旅游行程必备要素的认识。在旅游目的地买些当地的特产、纪念品,参加团队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活动,是大多数旅游者的愿望,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很正常。问题的核心是旅游者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消费需求,应当通过其个人的意志,自愿、自主、自选得以释放,而绝非被动地通过旅行社的安排、要求来满足。  (二)对旅行社确定购物场所合理性的认识。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在确定旅游者购物的场所、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必然选择获取回扣高的场所或项目,其经营者则按照旅游者数量及其消费额度,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回扣等,旅行社与商品、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关系。一些旅行社提出,带旅游者购物,增加商家的客源和销售,后者按销售额提成,以促销费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合情合理。但是,这种合情合理必须符合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开、公平、合理,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商家价格差异不会太大;二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给予旅行社或导游的回扣费用,是在其价内让利支付的,且支付的渠道和手续符合相关法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上述两个重要前提都不具备,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其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的正常水平,经营者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加价,将增加出的部分价款支付给了旅行社;而且支付费用的手段普遍采取账外结算,逃避税收等监管。  (三)对于在这些场所的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就合法的认识。有意见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定价自由、双方愿打愿挨,只要明码标价就行。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歪曲。规范、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是公平的市场竞争和诚信经营。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一是这些购物商店实质上通过给予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回扣等手段扩大销售,对其他经营者而言就是不公平的竞争。二是这些购物商店与旅行社串通、隐瞒当地相同商品合理价格的做法,已构成了对旅游者的欺诈。三是像珠宝、字画等贵重物品作为收藏者之间或者拍卖市场的交易,确有其出价、竞价水平随个人喜好、自行判断的特点,一旦进入面向社会公众的流通领域,其必然具备商品属性,漫天要价绝非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销售的手段。  所以,为了有效治理“零负团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切断非法利益链条,即“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即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也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内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  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三、购物、自费项目的除外情形及要求  本条第二款对上述禁止性行为规定了除外情形,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限制:  (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旅游者提出要求的,旅行社可根据可行性,确定安排与否;旅行社提出建议的,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且在不得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诱骗情形下,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让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在购物、自费项目场所外较长时间等候,即属于时间浪费。  四、旅行社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旅行社从事违反“零负团费”经营等行为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款规定,在结束行程的三十日内,旅行社要承担对旅游者所购商品的退货责任并需要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向旅游者全额退还自费项目的价款。  如果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是与商品、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退货、退款事宜应当直接与这些经营者交涉。但是,考虑到旅游活动的异地性,考虑到相关经营者仍然是旅行社所指定的,特别是旅行社在未经协商一致即安排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法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退款。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责任仅仅是民事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八条同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还需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责任。
文章TAG: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商品商品价格价格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