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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时间效力不包括,法的时间效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9-29 04:00:14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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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现行法律对以前的违法行为的效力。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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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时间效力

2,卫生法的时间效力不包括

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 ·全国范围内生效。 ·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医学|教育网。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不包括

3,法的时间效力通常包括两个问题

法的时间效力通常包括(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和溯及力)两个问题。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1.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2.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3.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4.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5.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通常包括两个问题

4,法的时间效力通常包括两个问题

法的时间效力通常包括(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和溯及力)两个问题。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1.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2.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3.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4.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5.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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