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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和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2 18:08:32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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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2,重大误解和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其具体体现重大误解、受威胁胁迫做出虎假意思表示等

重大误解和意思表示不真实

3,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您好,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4,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其具体体现重大误解、受威胁胁迫做出虚假意思表示等。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分析意思表示不真实,指当事人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状态,可分为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客观原因的不真实两类,前者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后者是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您好,我国《民法总则》对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求如下: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6,关于法律的问题

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效力方面。前者又叫自始无效,是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后者是行为在实行的中途,因当事人做追认或者法院审查等,使其失去效力。这个区分在法律上很重要,特别是合同法中。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是指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误解是表意人的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之内容了解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了解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在表意人的相对人方面。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是非出自愿的原因,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的法律行为。主要指:因欺诈、胁迫而损害私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无效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是指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自始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如:某甲9岁,未经父母同意把家里的摩托车卖给了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主要指:因欺诈、胁迫而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恶意串通行为;虚构的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4.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法律行为。如:某甲卖给某乙一台永动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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