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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概念,民法上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09 04:51:01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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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上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7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认识错误,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上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2,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什么意思

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具体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什么意思

3,民法重大误解欺诈区别

你好,我国民法上的:欺诈/重大误解区别欺诈:指当事人乙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在此基础上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法律效力不同 欺诈:系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重大误解: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相对无效。二、是否有主观恶意 欺诈:一定带有主观恶意且故意实施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表意人自己对事件的理解缺陷所致,不一定存在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另外,欺诈:民法将该行为作为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合同法则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是,欺诈的合同无效。欺诈的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并订立合同。 3、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 4、已成立的合同对受欺诈人重大不利。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并成立合同。 2,行为必须与其效果意思不一致。 3,必须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 4,表意人的不知或误解是对合同重要事项的误解,并在结果上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民法重大误解欺诈区别

4,民法中的重大误解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有以下几点特征: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该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3、误解是由误解一方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误解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民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你好!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就是通常的误解 歧义思维 再者是故意误解 和国外法律比较 还有法律不健全的原因

6,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个是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这个重大误解

应该是指当事人因某种错误认识,致使自己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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