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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5 14:12:25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应该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遵循和体现的过程中形成,在国内外各类电子商务单行法当中都遵循着这一原则。  当然在新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此类原则,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但就现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来看,统一的、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电子商务法律原则还没出现。也就是说现在在电子商务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自发的形成了一些被立法者广为遵守的指导性原则,但是现在还没有人对这些指导性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点相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来说是研究比较滞后的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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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2,简述电子商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贸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件。因而,在电于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明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 2.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己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相应的电于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各种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中立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新的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所以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对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文效力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而建立起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于安全原则和理念。
交易自治原则 2.证据平等原则 3.中立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5.安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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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不断得到各国的补充与完善。这些原则是: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仅仅因为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原则的确立,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和兼容性。所以,以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把示范法比喻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标准。  对于示范法立法时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A、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B、使以新信息技术方式缔结的交易有效;C、促进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D、促进法律的统一;E、支撑商业惯例。  对于示范法结构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A、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B、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示范法在立法技术上的特色,可以集中概括为功能等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238653934同的方法。所谓功能等同的方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具体做法是将传统的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以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在功能等同法采用之前,人们为解决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效力等同的问题,更多的采用了扩大原“书面文件”概念的外延的做法,简单地把电子文件列为书面文件的一种以解决相关一系列问题。比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13条就是如此。但人们很快发现这种做法会有很多问题,因为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不象书面文件和手写签名一样,形式是单一固定的,同样是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在表现形式上、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上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该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法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的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功能等同原则已逐渐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虚拟环境产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由于有示范法做基础,2000年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少多了,该统一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要无差别地对待签名技术;二是设定了一些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条件;三是具体规范了电子认证中服务提供者和签名者的一些行为。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进一步规定,在“功能等同”原则的基础上,又从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规范的角度做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该统一规则规定:“下面情况下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在签名的时候,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这样,就使得对电子签名的规定更加完善、科学。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总结了示范法出台后5年来实践经验的结果,应该得到今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
你去打联合国吧. 还要守什么法.我干!!!!!!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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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三、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5,下面哪个属于电子商务安全运作基本原则

企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对策  企业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需要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应当从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才能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运作。其主要安全管理对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管理  由于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的命运,而计算机网络犯罪又具有智能型性、连续性、高技术性的特点,因而,加强对电子商务人员的管理变得十分重要。  贯彻电子商务安全运作基本原则:  1、双人负责原则:重要业务不要安排一个人单独管理,实行两人或多人相互制约的机制;  2、任期有限原则:任何人不得长期担任与交易安全有关的、职务;  3、最小权限原则:明确规定只有网络管理员才可以进行物理访问,只有网络人员才可进行软件安装工作。  (二)保密管理  电子商务涉及企业的市场、生产、财务、供应等多方面的机密,信息的安全级别又可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级,因此,安全管理需要很好地划分信息的安全防范重点,提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密钥的管理。大量的交易必然使用大量的密钥,密钥管理必须贯穿于密钥的产生、传递和销毁的全过程。密钥需要定期更换,否则可能使“黑客”通过积累密文增加破译机会。  (三)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1、硬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企业通过自己的Intranet参与电子商务活动,Intranet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变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网络管理员必须建立系统设备档案。一般可用一个小型的数据库来完成这项功能,以便于一旦某地设备发生故障,进行网上查询。  对于一些网络设备,应及时安装网管软件。对于不可管设备应通过手工操作来检查状态,做到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网络的运行状况,一旦有故障发生能及时处理。  2、软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操作系统,所要进行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清理日志文件、临时文件;定期执行整理文件系统;监测服务器上的活动状态和用户注册数;处理运行中的死机情况等。  对于应用软件的管理和维护主要是版本控制。为了保持各客户机上的版本一致,应设置一台安装服务器,当远程客户机应用软件需要更新时,就可以从网络上进行远程安装。  (四)数据备份和应急措施  为了保证网络数据安全,必须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数据加以备份。  应急措施是指在计算机灾难事件(即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利用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排除灾难和故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在启动电子商务业务时,就必须制定交易安全计划和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意外,立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灾难恢复包括许多工作。一方面是硬件的恢复,使计算机系统重新运转起来;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恢复。一般来讲,数据的恢复更为重要,难度也更大。目前运用的数据恢复技术主要是瞬时复制技术、远程磁盘镜像技术和数据库恢复技术。  (五)跟踪与审计管理  跟踪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网络交易系统日志机制,用于记录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系统日志文件是自动生成的,内容包括操作日期、操作方式、登录次数、运行时间、交易内容等。它对系统的运行监督、维护分析、故障恢复,对于防止案件的发生或为侦破案件提供监督数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计制度包括经常对系统日志的检查、审核,及时发现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保存、维护和管理系统日志。  (六)病毒防范  抗病毒是电子商务安全的一个新领域。病毒在网络环境下具有更强的传染性,对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数据的妥善保存造成极大的威胁。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建立病毒防范制度,排除病毒的骚扰。
一、网络节点的安全 1.防火墙 防火墙是在连接internet和intranet保证安全最为有效的方法,防火墙能够有效地监视网络的通信信息,并记忆通信状态,从而作出允许/拒绝等正确的判断。通过灵活有效地运用这些功能,制定正确的安全策略,将能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intranet系统。 2.防火墙安全策略 应给予特别注意的是,防火墙不仅仅是路由器、堡垒主机或任何提供网络安全的设备的组合,它是安全策略的一个部分。安全策略建立了全方位的防御体系来保护机构的信息资源,这种安全策略应包括:规定的网络访问、服务访问、本地和远地的用户认证、拨入和拨出、磁盘和数据加密、病毒防护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等。所有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的地方都必须以同样安全级别加以保护。仅设立防火墙系统,而没有全面的安全策略,那么防火墙就形同虚设。 3.安全操作系统 防火墙是基于操作系统的。如果信息通过操作系统的后门绕过防火墙进入内部网,则防火墙失效。所以,要保证防火墙发挥作用,必须保证操作系统的安全。只有在安全操作系统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防火墙的功能。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考虑将防火墙单独安装在硬件设备上。   二、通讯的安全 1.数据通讯 通讯的安全主要依靠对通信数据的加密来保证。在通讯链路上的数据安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加密的算法和加密的强度。 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通信主要存在于: (1)客户浏览器端与电子商务web服务器端的通讯; (2)电子商务web服务器与电子商务数据库服务器的通讯; (3)银行内部网与业务网之间的数据通讯。其中(3)不在本系统的安全策略范围内考虑。 2.安全链路 在客户端浏览器和电子商务web服务器之间采用ssl协议建立安全链接,所传递的重要信息都是经过加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目前采用的是浏览器缺省的4o位加密强度,也可以考虑将加密强度增加到128位。 为在浏览器和服务器之间建立安全机制,ssl首先要求服务器向浏览器出示它的证书,证书包括一个公钥,由一家可信证书授权机构(ca中心)签发。浏览器要验征服务器证书的正确性,必须事先安装签发机构提供的基础公共密钥(pki)。建立ssl链接不需要一定有个人证书,实际上不验证客户的个人证书情况是很多的。   三、应用程序的安全性 即使正确地配置了访问控制规则,要满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也是不充分的,因为编程错误也可能引致攻击。程序错误有以下几种 形式:程序员忘记检查传送到程序的入口参数;程序员忘记检查边界条件,特别是处理字符串的内存缓冲时;程序员忘记最小特权的基本原则。整个程序都是在特权模式下运行,而不是只有有限的指令子集在特权模式下运 行,其他的部分只有缩小的许可;程序员从这个特权程序使用范围内建立一个资源,如一个文件和目录。不是显式地设置访问控制(最少许可),程序员认为这个缺省的许可是正确的。 这些缺点都被使用到攻击系统的行为中。不正确地输入参数被用来骗特权程序做一 些它本来不应该做的事情。缓冲溢出攻击就是通过给特权程序输入一个过长的字符串来实现的。程序不检查输入字符串长度。假的输入字符串常常是可执行的命令,特权程序可以执行指令。程序碎块是特别用来增加黑客的特权的或是作为攻击的原因写的。例如,缓冲溢出攻击可以向系统中增加一个用户并赋予这个用户特权。 访问控制系统中没有什么可以检测到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监视系统并寻找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才能发现象这些问题一样的错误。   四、用户的认证管理 1.身份认证 电子商务企业用户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服务器ca证书与ic卡相结合实现的。ca证书用来认证服务器的身份,ic卡用来认证企业用户的身份。个人用户由于没有提供交易功能,所以只采用id号和密码口令的身份确认机制。 2.ca证书 要在网上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以及保证交易的不可否认性,需要一份数字证书进行验证,这份数字证书就是ca证书,它由认证授权中心(ca中心)发行。ca中心一般是社会公认的可靠组织,它对个人、组织进行审核后,为其发放数字证书,证书分为服务器证书和个人证书。建立ssl安全链接不需要一定有个人证书,实际上不验证客户的个人证书情况是很多的。验证个人证书是为了验证来访者的合法身份。而单纯的想建立ssl链接时客户只需用户下载该站点的服务器证书。   五、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除了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外,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机制。 对于所有接触系统的人员,按其职责设定其访问系统的最小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管理内部用户帐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必须通过严格的身份确认,防止非法占用、冒用合法用户帐号和密码。 建立网络安全维护日志,记录与安全性相关的信息及事件,有情况出现时便于跟踪查询。定期检查日志,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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