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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动机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吗,能否通俗的解释一下解释先行于错误不要把书上的概念粘贴过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29 23:58:55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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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通俗的解释一下解释先行于错误不要把书上的概念粘贴过

发生错误,先进行解释,双方解释清楚了就不算错误。如果解释不清,再适用温和的表示主义进行解释,讨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从错误中去理解新知,感受新知,

能否通俗的解释一下解释先行于错误不要把书上的概念粘贴过

2,如何理解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

这是指,如果当事人因为自己“动机”的错误,而签订合同,此时不能视为“重大误解”。比如:甲听说单位要分房,于是到商场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结果后来单位没有分房,则甲与商场购买装饰材料的合同不能认为是“重大误解”,而是一个有效合同。又如:甲认为一两个月后大豆价格会上涨,于是买了一吨大豆囤积起来打算一个月后出售。结果大豆价格反而下降了,此时不能认为是“重大误解”,甲购买大豆的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如何理解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

3,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怎么认定

第一、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第二、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但不能构成重大误解。第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予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怎么认定

4,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

“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况?在《民通意见》第71条中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况一:对行为性质发生误解。案例:张某入住某旅馆,误以为旅馆提供的茶叶是免费的而使用。误将卖品当做赠品。情况二: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产下丙。丙长大后,甲男赠送一套房屋给丙且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查明,丙并非甲乙所生,而是乙女与前任男友所生。则,甲男可以撤销对丙的赠与合同。甲男是基于“丙是其亲生”这一认识而赠与的,可以认定为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误解,因此,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情况三: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案例:某珠宝店销售手工制作的仿金戒指,颜色如真金。张蓉挑中该款仿金戒指并购买。售货员误将真金戒指当做仿金戒指交付给张蓉。误将真品当做仿制品,属于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情况四:对价格发生误解。案例:超市新购进一批家电。在标注价格时,误将价值5000的洗衣机标注为3000而卖给赵四。情况五:对品种发生误解。案例:某饭店去酒厂买酒,指定购买五粮液。酒厂在挑选散装酒时,误将茅台当做五粮液卖给了饭店。需要注意的是,动机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如:某药店认为2月后口罩价格会上涨,就在口罩生产厂订购了2000个口罩囤积起来以备销售。结果口罩价格2月后并未上涨,则该药店不能撤销与口罩生产厂的合同。

5,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您好,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有哪些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

撤销权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来行使,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虽然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但是基本上都是由不利的一方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理论上可能会出现双方误解,但是显失公平通常是由不利一方享有。如果重大误解中另一方没有误解,则不享有撤销权。这不是基于公平原则,而是基于法律构造。
你好,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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