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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涨价多少是违法的,淘宝规则中同一款商品调价幅度在多少范围之类不违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4 12:49:30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淘宝规则中同一款商品调价幅度在多少范围之类不违规

最好别超过20%
应该有限制吧~这些应该都是要本人去

淘宝规则中同一款商品调价幅度在多少范围之类不违规

2,买东西被抬高16倍的价格算不算违法

对一般商品来说,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他要价多少你还价多少是自由的,你认为不合适就不买他的就行,除非他强迫卖给你,否则就是十倍也不违法。 近期猪肉价格上涨了几倍,也没有哪个吃肉人质疑卖猪养猪的违法,因为不吃总可以吧。 你这个事只能怪你缺乏生活经验,没有货比三家,吃亏上当就交学费了吧!
我的回答未必准确,但我愿意和大家分享我的想法,仅供参考。我认为,市场行为,不构成抬高物价,不违法。
没看懂什么意思?

买东西被抬高16倍的价格算不算违法

3,关于商家提高一个商品的价格几千卖给客户事后我发现了商家算违

你必须弄明白他们是真的不想跟你合作了,还是只是想试探你的反应。不要遇到什么问题就考虑降价,价格也许不是真正的问题,自己想下,不对客户做让步,我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 大量实践表明,2/3客户离开其供应商是因为对客户关怀不够。还有不少客户谈到以后长期的合作,价格真的不是那么重要!你问客户一分钱一分货对不?把价格压那么低,万一有什么问题,他们做货代的还会那么尽心尽力的去帮你们做吗?你自己好好研究研究了,如果你各方面都做足了,只是因为价格问题,我们也都已经尽力了,问心无愧了就好!
那要看你买的东西是什么了,像一些和国家政策有关的就属于犯法,但是一些平常的物件这不算的,比如同一件衣服吧,你到不同的店里去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而且还有一定的还价余地。他把价格打的越高就交易额就越小。又比如猪肉的,你这个摊位上卖10块,那个摊位上卖20,但是你不能说卖20的人犯法。但是炒作价格,垄断提价这都属于法律不允许的范围。

关于商家提高一个商品的价格几千卖给客户事后我发现了商家算违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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