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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价格的法律法规,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10 10:58:43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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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如果你购买的笔记本,明显高于同类机的价格,经营者的行为就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之规定,涉嫌价格欺诈,你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如果经营者不退,你可以依法向工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投诉,要求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法律链接:《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和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找工商部门吧,记得带着发票或收据,愿意的话还可以写份书面材料。
1、激活是没有这个内容的,找工商部门协商可以退款;2、笔记本没有故障,无法要求退货。现在市场放开,商家只要不是超过国家规定的限价,可以自由定价做买卖;3、消费者购物要货比三家,合适的购买,吃一堑长一智吧!
和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2,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国家对超出市场价格多少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种类不同,市场需求程度不一,具体超出多少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3,对于坐地起价法律有哪些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意:南朝.梁.陶弘景《周氏冥通记》卷二:“此君学道来已数百年,始今得任,子乃坐地获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七回:“幸得老西儿听了,知道写的不错,连忙取回借据,辞了出来,去划了一万银子给他。那人坐地分了四百元。” 克非《春潮急》四三:“ 徐锅巴胡一看他脸色,知道买卖不难做成。但又担心象昨天叫他煽动闹粮给文如仁施加压力一样,只打坐地冲锋,实际并不出马。”起价,抬高价格。坐地起价,就地还钱。一般应用于正在讨价还价的生意场合,意思你没有根据的就抬高价钱,那么我也可以随意的拉低价格。最终都是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对于坐地起价法律有哪些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⑥价格法实施细则;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医疗文书应详细记录病情、相关的检查结果、医生签全名;出具的诊断证明需由科主任或三级医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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