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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员标错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吗,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5 21:00:17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

应当是重大误解
也可以说是一种商业手段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是重大误解

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

2,商家标错价格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重大误解的规

是的。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如果商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即没有借标错价格产生谋利、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属于重大误解。
也许是的。

商家标错价格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重大误解的规

3,在商店买了一样东西 店主标错价格 标低了 请问这是不当得利嘛 单论法

如果价格和市价差距明显过大,理论上属于不当得利。 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非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撤销合同。 问题的关键还是怎么证明标错了。。。如果差价不大的话,无论是走不当得利的路线还是走重大误解的路线,都很难认定。 如果是卖家说了算的话,买卖合同生效后卖家都可以主张自己是”标错了价格“从而随意改变交易价格,交易安全何从谈起。

在商店买了一样东西 店主标错价格 标低了 请问这是不当得利嘛 单论法

4,售货员将价值100元的东西误以为20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吗

您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可见,显失公平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是故意的,但售货员的该行为纯属误解,而不是有意提价,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应当是重大误解

5,我的法律题目

1\小李的买卖行为是能够成立的,虽然他未满18岁,不是成年人。但是他购买电脑的钱是自己通过在商场工作获取的,可以从这一点可以将小李视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所以他买电脑的行为能够成立。2、如果是这样的前提小李的行为就不恰当,因为小李属于未成年人他买电脑的行为不能够与他自己的的能力相适应。他的买电脑的行为属于待定的事件。3、不能够,因为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消法的,可以要求具有过错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即可。4、不合法,因为法律解释必须依据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是法律所倡导的基本方针。5、由小李承担责任,因为电脑属于动产,不需要特殊的程序。因为小李对价格与店员达成一致就确立了对电脑的所有权。
我认为是这样的: 1、小李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成年人。本案中,小李虽然在商场打工赚了买电脑的钱,但却不能以此认定为已经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了。 2、同样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小李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故该合同是否有效应经小李的父母追认。 3、该公司可以主张撤销,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本案中,商场标错价格应属于重大误解。 4、该公司不能主张无效,因为小李属于善意第三人,商场对职员的权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损失由商场(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虽然小李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商场并没有把电脑交付给小李,故损失由商场承担。
第5题:应由该公司承担,理由是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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