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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虚构原价是什么,京东苏宁国美的价格战涉嫌欺诈是怎么回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5 11:35:49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京东苏宁国美的价格战涉嫌欺诈是怎么回事

对8月中旬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发起的“价格战”,发改委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国美、苏宁还好了,只是个别行为;京东大部分商品不降反涨、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最为可耻。

京东苏宁国美的价格战涉嫌欺诈是怎么回事

2,商场价格欺诈怎么处理

一、商场价格欺诈怎么处理? 常见价格欺诈方式 虚假标价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案例:某餐馆售卖的象拔蚌标价78元/斤,可食客吃完之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每斤售价要200元。对于顾客提出的质问,餐馆收银员表示,标价78元/斤的是小象拔蚌,“你吃的是大象拔蚌,每斤200元。” 两套价格 表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案例:某商场售卖的衬衫标价为50元,结账时却按80元来收款。国内很多门店都被查出存在这种行为。 模糊标价 表现: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案例: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120元买一盒,一盒中有两小盒;某超市对同一品牌包装相似的核桃、核桃仁两件商品只标示核桃16.5元/包一种价格,消费者拿了感觉便宜的核桃仁结账时就要付35.5元/包的价格。 虚构原价 表现: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案例:如某电商做纯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动,标示原价866元,现价373元,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有866元的成交记录,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某商品某品牌服装卖场宣传称“新款女装上市50%减现”,一款女式冬装标价698元,减现后售价349元,既然是新款上市销售,有成交记录的价格只有349元,就不存在所谓的“原价”和“减现”了。 虚假折价 表现: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案例:某商家号称“全场8折”,当消费者掏出400元要买一套标价500元的西服时,却被商场告知“这套西服折后价为460元。” 混淆销售处理商品 表现: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 案例:某商场对女鞋处理品降价销售,并标价“处理商品一律80元”。但当消费者买了一件付款时,商场却告知对方:“这是正品,要120元”。 模糊赠售 表现: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最常见的就是“买一送一”。 案例:某剃须刀厂家在商场内打出“买一送一”的广告,但顾客买了该品牌剃须刀后,获赠的却是一个笔记本。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 案例:某百货公司推出买电器“免费送货上门”促销服务。但是当顾客付款之后,该百货公司指定的送货单位将电器送上门之后,却要以“拆装费”的名义,向顾客收取100元。 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之前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案例: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瓶装酸奶实行买三送一”。有消费者购买了三瓶之后,对方却并未兑现承诺赠送一瓶,并诡称“买三送一仅限于前10名。” 谎称价格诱骗交易 表现: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 案例:某商场向顾客宣称,他们的某品牌空调“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00元”,而实际上他们的那款空调机进货价只有1000元。 质量与价格不符 表现:商家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短斤缺两等现象。 案例:某米店卖出的大米号称是“优质大米,每袋20斤50元”。可消费者买完后却发现,这些米一袋并不足20斤,且里面还有坏米。 综上所述,对于商场的行为,法律对于商品的定价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存在虚假欺骗的行为,那么就要求商场赔偿顾客的损失,如果损失金额较小,则需以某个标准来赔偿,如果损失过大,则需要以倍数来赔偿。以上还列举出了商场可能存在的虚假行为,因此,顾客需要警惕以上行为,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商场价格欺诈怎么处理

3,天猫划线价格是怎么被骗子利用的

天猫店铺必须要有价格说明,没有价格说明同时商品又没有以划线价格卖过的话就会被判为价格欺诈,后果很严重。淘宝店铺一般都是直接标的一口价,也没这个顾虑。随着各大电商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价格战”成为主要竞争方式之一,由此带来的因价格标注不规范引发的价格欺诈案件开始增多。自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以划线价、价格标注、价格欺诈为主题典型案例共计55件,涉及到天猫、国美、亚马逊等知名平台。常见的欺诈手段为“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虚构优惠时段”、“结算价格高于页面标示价格”。三中院介绍了其中三起典型案例,均为消费者在天猫平台购物中,商家通过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被法院判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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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划线价格是怎么被骗子利用的

4,划线价划掉的是原价

打开手机购物APP,商品的“原价”2199元被一道横线狠狠“划去”,只需1799元即可购得,在此基础上还有“满200元减5元”店铺优惠。对于熟悉网购的消费者来说,这样的场景并不陌生。然而,这道横线划掉的是商品原价吗?消费者真的享受到实惠了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报告,对电商价格呈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划线价划掉的不是原价 法院认定电商价格构成欺诈2016年3月,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数码专营店购买了4件台式电脑内存条。购买时,冯先生注意到,商品详情页面上标明:“价格2199.00元,促销价1799.00元。今日特价,本店活动满200元减5元。”在咨询平台在线客服2199元是否是商品原价并得到肯定答复后,冯先生付款1794元购买了内存条。在购买商品并签收后,冯先生认为,“2199.00元”并非商品原价,而是电商任意标注的价格。随后,冯先生以涉嫌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返还购物款并予以赔偿。最终,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数码专营店构成价格欺诈。该数码专营店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电商虚构商品原价、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的原价属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等情形。侯军介绍,本案中,数码专营店主张其标注的2199.00元价格是“标牌价”“上货价”而非原价。然而,却并没有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实际交易记录,也没有在商品详情页面对标注的价格和促销价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同时,在线客服回复也表明该价格是商品原价。最终,法院认定其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构成价格欺诈。侯军介绍,“3·15”前夕,三中院民三庭对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进行梳理,筛选了部分以划线价为代表的价格标注不规范引发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消费者均以经营者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被诉主体涉及多家知名电商平台及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标牌价”“上货价”“指导价” 电商价格标注有哪些花样?那么,电商价格标注究竟有哪些花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法官助理张雅霖、法官助理高赫男结合已生效司法判决进行解答。——直接在销售页面标注虚构的商品原价。“在一起案例中,我们看到,商家在商品页面上标注了原价+折扣价(现价)的字样,而经过调查发现,本案中的原价是虚构价格。”刘建刚介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该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这起案例中,王女士在电商平台购买的手表显示原价为7.2万元,而销售记录显示在变为促销价3.6万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万元。因此,这块手表的原价应为5.76万元,而非7.2万元,销售方构成欺诈。——未对划线价做任何说明。张雅霖告诉记者,一些商家在销售页面标注了“划线价+未划线价”,然而对划线价却并未标注实际意义。“实践中,如果商家的销售页面未对划线价做出任何说明,我们一般倾向于将该划线价认定为原价。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划线价格确实为原价,那么商家就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对划线价进行详细“说明”,规避价格欺诈责任。高赫男介绍,一些商家在产品介绍底端对划线价进行了“详细”说明。比如,“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等。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和市场行情波动,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市场行情波动、参考价、品牌专柜标价……这些看似全面的表述,实际上并未将划线价指向的价格到底是什么描述清楚,不排除构成价格欺诈的可能。”专家认为:电商价格标注有待规范 平台应负起相应责任“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的标价,给消费者设置了陷阱,对诚信经营的企业也造成伤害。”侯军介绍,结合北京三中院收案量来看,2015年,此类案件收案量屈指可数,近两年,收案量明显增长。希望能引起关注,及时规范。侯军介绍,目前,对电商价格的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考虑到电商的迅速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诉讼实际,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划线价真假,消费者并不知情,维权时很难提供证据。”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维权存在证据搜集难、诉讼难等困境,有待引起关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平台责任仅要求其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在价格欺诈方面没有规定平台相应的责任。建议相关法律加大对平台的责任约束,督促平台承担对商家的管理责任,有效规范平台商品价格。

5,网购商品价格欺诈方式主要有哪些

网络价格欺诈3种呈现方式   1、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   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   2、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   在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两种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的形式,一种是经营者虚构原价,主要是标高原价,然后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另外一种是成交价格并不是按照声称的优惠幅度计算得出,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3、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   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多发于前述形式的促销过程。   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购买决定。

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内容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七、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八、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十一、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本通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十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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