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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重大误解表述错误的是,下列句子表述有误的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9 09:13:18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下列句子表述有误的是

“唐宋八大家”有: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欧阳修,王安石,曾巩。其中除了前两个是唐代的其他都是宋代的,所以应该选A。
A:柳宗元是唐代文学家。
A 柳宗元唐代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A,唐代柳宗元,世人皆知啊。在永州最出名的就是《捕蛇者说》了,柳子庙就在我家旁边。呵呵
A 他唐代悳

下列句子表述有误的是

2,重大误解一般不包括的类型是

重大误解一般不包括的类型是对订立合同的动机的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根据我国学界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重大误解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重大误解一般不包括的类型是

3,民法上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7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认识错误,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上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为什

民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举个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案例:1996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1996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题] 1. 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 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案与分析]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的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引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小结]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如发生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请求,而非向相对人提出。无效的民事行为有2种情况,一种是绝对无效,一种是部分无效。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有4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民事行为表面上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希望答案能帮到你。

5,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错误啊光合作用维持碳氧平衡碳氧平衡是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平衡
a青藏高原-------冰川广布,青藏高原有许多地方,并没有冰川覆盖。
A 植物能维持大气中的碳氧平衡,其原因是植物能进行呼吸作用(植物在维持碳氧平衡上的贡献主要在于植物能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产生氧气)
A错因该是光合作用
答案是A。个人认为植物的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都可以维持大气中的碳氧平衡。其他三个选项用排除法都可以排除。
A 应是光合作用

6,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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