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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狭义的动机错误,为什么说狭义的民法不包括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8 02:00:13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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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

在我国,狭义的民法,一般特指《民法通则》。所以,不包括婚姻法。
(1)广义的民法与传统上的私法的范围相似,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2)狭义的民法,指仅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广义民法里的亲属法和传统商法范畴的法律。

为什么说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动机错误吗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包括动机错误。  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如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对应成立的罪或应判处刑罚的轻重上的认识错误)以及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因果关系等因素的认识错误),但不包含对动机的认识错误。  动机错误是指行为人(民法中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行为具有重要性的情境事实,认识不正确。如果他具备了正确的认识,那么他将作出的是另一个决定。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动机错误吗

3,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 意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除《民法通则》外,还有《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 意义

4,由重大误解引起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撤销

重大误解行为可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撤销权的消灭是指以下情形: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重大误解”本身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首先,错误认识是性质错误而非价值错误,而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在此列。其次,依据“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应结合行为作出时的客观情形与特定背景,确认表达行为的规范意思。最后,排除“误载不害真意”及“狭义的动机错误”的情形,“误载不害真意”即当事人双方就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仅仅因为表述或表达有误,比如用词有误的行为即不属于重大误解,“狭义的动机错误”意指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动机发生错误也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民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你好!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6,民法中错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民法中的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1、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过失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A.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B.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显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2、过错除了一个人的过错以外,还有共同过错、与有过失等情形。(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故共同过错只是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发生了变化,因此共同过错不再是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在没有共同过错的情形下发生。(参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2)与有过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对于与有过失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就与有过失作了详细规定,该条可以分解为以下内容:A.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B.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C.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与有过失,既可以发生在单独侵权中,也可以发生在共同侵权中。而在共同过错中,有过错的仅是加害人一方,在与有过失中则是强调受害人有过错。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好,一、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二、民法总则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三、公平责任的承担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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