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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费为什么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5 00:41:48 编辑:问船数据网 手机版

1,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这个不用单项说,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发生此类费用,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发生这些费用时,将其计入销售收入即可。 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发生包装费1170元,那么它的销项税额是: (10000+1170/1.17)×17%=1870元 而不是10000×17%=1700元。 (例子改过来了) 《税法》和《会计》所讲述的角度是不同的,这些价外费用在《会计》中没有逐一介绍其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在实际操作中,按其性质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即可。只是从《税法》的角度讲,不管将其计入什么科目,都要计算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2,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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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3,为什么收取的价外费用也要算作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为什么收取的价外费用也要算作营业额

4,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扩展资料价外费用的实际判断标准: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外费用

5,什么是价外费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通常所说的价外费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如包装费是价外费,这个费是含税的费用。算的时候需要换成不含税金额。但增值税本身是不包含在价外费里面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不是价外费。二者是不一样的。详见如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规定中的”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是指出了增值税不含在里面。
不含税凡是计入成本费用的,都是不含税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的,纳税调整,以后实际取得时追溯调整至发生年度。这样既符合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不违背税收上实际发生的规定。

6,销售额价外费用的问题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所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此项也不计入价外费用。
对于销售方说,我们一般说的是价外收入;对于购买方来说,才是价外费用。价外收入一般都是含税的。比如销售方销售10万的货物,同时收取运输服务费2万,此处销售方不属于运输单位,收入的运费就属于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要合并计算增值税。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部分的税金是你代税务局向委托人收取的并且以后是要交给税务局的所以不能作为价外费用;“第(二)点”就是说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下的代垫运费才是真正属于购买方应负担的运费而不是销售方的一个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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